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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91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錠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建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