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40號
債 權 人 建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章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陳明是否欲為利息之請求,如欲為利息之請求,其利息起
算日及利率為何(貴公司原支付命令
聲請狀上是否欲請求利
息,其真意不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