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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40號 債 權 人 建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務人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請陳明是否欲為利息之請求,如欲為利息之請求,其利息起   算日及利率為何(貴公司原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是否欲請求利   息,其真意不明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