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24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40號 債 權 人 建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章 債 務 人 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騰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元,並賠償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