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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6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8號 債 權 人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 代 理 人 楊永芳律師 代 理 人 李維中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貴公司就新台幣2,151,450 元部分依票據關係請求年息6 %   ,請提出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,又如退票日晚於民國10   7 年3 月27日,請重新提出計算書,又如無退票理由單,請   提出依年息5 ﹪計算利息之計算書。 二、請釋明貨款新臺幣74,760元部分,清償期為107 年5 月31日   之依據,又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規定:「給付有確定期限   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」債務人應於107   年6 月1 日負遲延責任,貴公司自107 年5 月31日起算遲延   利息之依據?並提出自108 年6 月1 日計算遲延利息之計算   書。 三、債務人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