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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08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8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耘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子晴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參拾參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