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
債 權 人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頂翔
代 理 人 施立杰
債 務 人 楊士鋒
債 務 人 盛聯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翰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參佰參拾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