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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3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43號 債 權 人 威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航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、楊豐茂、竹寮山有 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(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以同  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。本件  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、竹寮山有限公司   分別給付給付票款7,853,279元、18,783,360元及其利息,   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,合計1,000元,債   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,應補納500元)。 二、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楊豐茂單獨給付26,636,639元之依據為何   ?如係誤載,是否為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請分別載明與何   債務人連帶給付及連帶給付之金額各為何? 三、如貴公司係依據『票據關係』請求,請釋明:   ①各張本票有無現實提示?(所謂提示,係指現實提出本票    原本請求付款之意。)②各張提示日為何?並應載明年、   月、日。 四、承三,如貴公司『非』依據票據關係請求,請具體說明依其   他法律關係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?並釋明:請求年息百分之   六計算之依據(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   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 )。 五、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、竹寮山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  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