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43號
債 權 人 威航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航德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、楊豐茂、竹寮山有
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(
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以同
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。
本件
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、竹寮山有限公司
分別給付給付票款7,853,279元、18,783,360元及其利息,
自應分別繳納
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,合計1,000元,債
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,應補納500元)。
二、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楊豐茂單獨給付26,636,639元之依據為何
?如係誤載,是否為請求
連帶給付?如是,請分別載明與何
債務人連帶給付及連帶給付之金額各為何?
三、如貴公司係依據『票據關係』請求,請釋明:
①各張
本票有無現實提示?(所謂提示,係指現實提出本票
原本請求付款之意。)②各張提示日為何?並應載明年、
月、日。
四、承三,如貴公司『非』依據票據關係請求,請具體說明依其
他
法律關係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?並釋明:請求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依據(依據
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
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
)。
五、債務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、竹寮山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