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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 債 權 人 華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高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張高俊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   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   請勿省略)。 二、提出系爭支票原本(票據號碼:0000000、0000000號)及退   票理由單到院供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