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
債 權 人 華巨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華熹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張高俊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張高俊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
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
系爭支票原本(票據號碼:0000000、0000000號)及
退
票理由單到院供辨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