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
債 權 人 華巨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華熹
債 務 人 張高俊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,及其中:㈠新臺幣
壹佰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貳佰萬元,自民國一
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