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
債 權 人 昇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國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李意祥即宏富工程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?( 貴公司
訴訟標的金額、聲請之標
的金額、及事實及理由
所載之金額不一致,請再確認)
二、債務人李意祥即宏富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及
法定代理人之
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
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