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
債 權 人 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榮彬
債 權 人 智動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
債 務 人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或債權人智動精密有限公司其
中之一債權人應補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(蓋
督促程序
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
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
本件各債權人
對債務人之票據
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存在之債權,應分別繳納
裁判費。)
二、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