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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4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 債 權 人 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債 權 人 智動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債 務 人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權人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或債權人智動精密有限公司其   中之一債權人應補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(蓋督促程序   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   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本件各債權人   對債務人之票據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存在之債權,應分別繳納   裁判費。) 二、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