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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43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 債 權 人 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債 權 人 智動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 債 務 人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銘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佰   柒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   用新臺幣伍佰元,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智動精密有限公司給   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