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8號
債 權 人 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榮彬
債 權 人 智動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榮彬
債 務 人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江銘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盛興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佰
柒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智動精密有限公司給
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