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48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台灣向榮腳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棋景 人 債 務 人 楊騰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  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