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黃義雄
債 務 人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魏志榮
人
債 務 人 陳虹妙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捌佰元,及其
中:㈠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壹佰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
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㈡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
佰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