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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8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 權 人 晨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涼 債 務 人 郭清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 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4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