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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凡生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貴公司所附之帳務資料,收費起迄日為0000000-0000000   ,餘額為5,040元,則請求10,080元之依據為何?如有計算   式請併列載。 二、債務人三凡生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