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1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8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心工程有限公司、韓心瑜、蔡美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韓心瑜、蔡美枝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債務人美心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供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