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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 債 權 人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貴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提出有正確法定   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。 二、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府經登字第   1089092374號函核准解散,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   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(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  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為   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)。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   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。及有無向法院陳  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 三、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