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
債 權 人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寶洋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貴公司之正確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提出有正確法定
代理人印文之
聲請狀。
二、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府經登字第
1089092374號函核准解散,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
民事庭陳報
之清算備查資料及
清算人之姓名(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
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為
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)。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
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。及有無向法院陳
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三、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