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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4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7號 債 權 人 威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航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竹寮山有限公司、楊豐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供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