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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4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7號 債 權 人 威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航德 債 務 人 竹寮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娟 債 務 人 楊豐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捌萬參仟參   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1  月  15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