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
債 權 人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弘祥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蔡俊銘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如台端係依據『票據關係』請求,請釋明:
①
本票有無現實提示?(所謂提示,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
請求付款之意。)
二、承一,如台端『
非』依據票據關係請求,請具體說明依其他
法律關係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?並釋明:
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(依據
民法第203條之規定
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
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)。
②請求自民國107年12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(
按民
法第229第1項、第2項規定,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
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
系爭本票
所載到
期日為
107年12月31日,則債務人自108年1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。
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