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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債 權 人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蔡俊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如台端係依據『票據關係』請求,請釋明:   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?(所謂提示,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    請求付款之意。) 二、承一,如台端『』依據票據關係請求,請具體說明依其他   法律關係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?並釋明:   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(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   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   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)。   ②請求自民國107年12月3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(民    法第229第1項、第2項規定,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    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系爭本票所載期日為    107年12月31日,則債務人自108年1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。    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