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
債 權 人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弘祥
債 務 人 蔡俊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參佰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
負遲延責任,
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依債權人
提出之
本票所載,到
期日為民國107年12月31日,則債務人
自108年1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,債權人請求逾
主文所示利息
部分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