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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7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債 權 人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祥 債 務 人 蔡俊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參佰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   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債權人   提出之本票所載,到期日為民國107年12月31日,則債務人   自108年1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,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 部分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