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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 債 權 人 旗威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望秦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淞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 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淞弘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前鎮區,此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在卷可稽屬本院 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