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
債 權 人 旗威系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望秦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淞弘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
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
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
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
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之
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經核,債務人淞弘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前鎮區,此
有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在卷
可稽,
非屬本院
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違背
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