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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0號 債 權 人 吳坤鑫即鑫鋐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士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台端所提出之託運簽收單均未載明託運人係台端「吳坤鑫   即鑫鋐工程行」,簽收人係「士圍工程有限公司」。請釋明   之。 二、請求新台幣40萬元之債權計算式及依據。(託運簽收單均未   載明任何費用) 三、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?(債務人士圍工程有限公司非獨資商   號),並釋明士圍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   士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  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