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0號
債 權 人 吳坤鑫即鑫鋐工程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士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台端所提出之託運簽收單均未載明託運人係台端「吳坤鑫
即鑫鋐工程行」,簽收人係「士圍工程有限公司」。請釋明
之。
二、請求新台幣40萬元之債權計算式及依據。(託運簽收單均未
載明任何費用)
三、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?(債務人士圍工程有限公司
非獨資商
號),並釋明士圍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
士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
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