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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債 權 人 上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茂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仁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倘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,應具體載明起息日之年、月、日,釋明其依據,並提出 相關資料。(台端聲請狀載利息自「付款提示日」意旨不明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