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
債 權 人 上虹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茂榮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徐仁傑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
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倘利息起算日
非支付命令送
達
翌日,應具體載明起息日之年、月、日,釋明其依據,並提出
相關資料。(台端
聲請狀載利息自「付款提示日」意旨不明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