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債 權 人 長鈜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建民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皇苑雙星NO.1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『壹萬壹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』是否有   誤? 二、請提出皇苑雙星NO.1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、大   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  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