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
債 權 人 長鈜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建民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皇苑雙星NO.1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『壹萬壹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』是否有
誤?
二、請提出皇苑雙星NO.1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、大
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