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
債 權 人 高登車體塗裝藝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崇誠
債 務 人 雲頂塗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聰能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
,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
陸佰捌拾伍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之
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第五條
第1 項所載,租金每月給付乙次,應於當月1 日給付當月租
金,另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之理由第伍條第二
點所載,經聲請催告後逾期(108 年2 月2 日) 仍不給付,
故
聲請人得…請求
相對人給付由108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
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遲延利息,則債權人就租金新
臺幣150 萬元請求逾
主文所示之利息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