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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1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519號 債 權 人 高登車體塗裝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誠 債 務 人 雲頂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   ,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 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   陸佰捌拾伍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經查,依債權人提出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第五條   第1 項所載,租金每月給付乙次,應於當月1 日給付當月租   金,另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之理由第伍條第二   點所載,經聲請催告後逾期(108 年2 月2 日) 仍不給付,   故聲請人得…請求相對人給付由108 年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,則債權人就租金新   臺幣150 萬元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