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
債 權 人 沅新水資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柏文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庠泰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庠泰灃生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經更名為庠泰灃企業有
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二、債務人庠泰灃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