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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 債 權 人 沅新水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庠泰灃企業有限公司(原名:庠泰灃生活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