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債 權 人 至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子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挪用公款一事說明所載「…私自挪用富城及佳皇等17家貨   款共計1,103,785元」,與貴公司存證信函所載1,191,333元   不一致,請釋明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