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
債 權 人 至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雙和
債 務 人 林子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參仟柒佰捌拾伍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
1 項第2 款、第3 款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
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
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經查,依
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書寫之挪用公款說明書所載,債務人
自
認挪用貨款數為新臺幣(下同)1,103,785 元,經本院於民
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請求1,191,333 元之依
據,債權人僅載陳稱債務人對其所寄發之
存證信函未異議,
仍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,則債權人請求逾
主文所示之金額,
與
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