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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
債 權
人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黃俊棋 上列
債權人
與
債務人
黃姈頤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
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業已完成與債務人間約定之委辦事項之釋明資料,及業經 通知債務人限期給付之證明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蘇芳旻 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