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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債 權 人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姈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業已完成與債務人間約定之委辦事項之釋明資料,及業經 通知債務人限期給付之證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