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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債 權 人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債 務 人 黃姈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4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