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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 債 權 人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益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正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系爭本票正本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