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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釋明偉特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 三、請求保全服務費二個月之依據(依貴公司所陳,債務人係不   續約,屬終止契約,又契約第23條第一項約定預告期間非   二個月) 四、感應扣10顆3,000 元之單據。 五、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