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2號
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鈺
臻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釋明偉特工程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
三、請求保全服務費二個月之依據(依貴公司所陳,債務人係不
續約,
非屬終止契約,又契約第23條第一項約定預告
期間非
二個月)
四、感應扣10顆3,000 元之單據。
五、債務人偉特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