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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8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鼎立環保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6987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   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7年10月止,共積欠電信   費新臺幣5,800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 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㈢相關欠費子號: Y006987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