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8號 債 權 人 承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旻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確認債務人究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亦或綠能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,如為前者,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為   何? 二、承上,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  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