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號
債 權 人 承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芳旻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債務人究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亦或綠能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南科
分公司,如為前者,本院有
管轄權之依據為
何?
二、承上,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