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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8號 債 權 人 承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旻 債 務 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元,及自民國   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