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號
債 權 人 懿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賢鴻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
系爭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
正本到院。
二、請釋明
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(蓋貴公司所提附表之
利息起算日均未填載,又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,僅得請求
付款提示日(即退票日)後之利息)
三、債務人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