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7號
債 權 人 懿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賢鴻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
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?其依據為?並提出相關債權證
明文件。(蓋自貴公司所提之票據其票面金額總額為10,2
63,376元)
二、承上,倘另有
非依票據關係請求之部分,請併釋明
按年息百
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?(依
民法第203條規定,應付利息
之債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
之五。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