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
債 權 人 茂景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彥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有津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
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
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
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經核,債務人有津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高雄市三民區,
此有公司及
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(明細)在卷
可稽,
非屬本
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違背
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