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
債 權 人 台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
法定
代理人 王明孝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人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(蓋依貴處所附之欠費催繳函
所載
之欠費金額為22,701元,與請求金額22,711元不符)如有誤
載,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債務人人和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