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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人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(蓋依貴處所附之欠費催繳函所載   之欠費金額為22,701元,與請求金額22,711元不符)如有誤   載,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債務人人和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4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