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33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吳鎮州 債 務 人 水明漾美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慕慈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肆仟柒   佰壹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 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請求金額  │利息計算期間 │年息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│已核算未受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(民國)  │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償之利息 │ │ │      │       │   │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│(新台幣)│ │號│      │       │   │十計收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│     │ │ │      │       │   │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 │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│6,088,246元 │107年12月05日 │1.85%│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│4,710元  │ │ │     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  │               │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│4,249,308元 │107年12月18日 │1.72%│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│1,213元  │ │ │     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  │               │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3│3,947,157元 │108年02月20日 │1.88%│10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│1,741元  │ │ │     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  │               │  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