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忠銘
代 理 人 吳鎮州
債 務 人 水明漾美學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慕慈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肆仟柒
佰壹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請求金額 │利息計算期間 │年息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│已核算未受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 (民國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償之利息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六個月以內
按約定利率百分之│(新台幣)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十計收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│6,088,246元 │107年12月05日 │1.85%│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4,710元 │
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│4,249,308元 │107年12月18日 │1.72%│108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1,213元 │
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│3,947,157元 │108年02月20日 │1.88%│10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│1,741元 │
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