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永春
債 務 人 久泰五金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周敬堯
人
債 務 人 劉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貳仟伍佰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九二五三三計算之利息,
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㈡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九七五三三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