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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65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務 人 久泰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敬堯 人 債 務 人 劉淑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貳仟伍佰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二點九二五三三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二點九七五三三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 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