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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 債 權 人 明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:臺灣晟啟環保 產業有限公司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債務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:臺灣晟啟環保產   業有限公司)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四、債務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:臺灣晟啟環保產業有限   公司)之『最新』及『更名前』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