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榮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益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債權人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21日以橋院秋
107司執恭字第22611號移轉命令,移轉原債務人蘇于翔對於
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予債權人,
惟債務人未依移轉命令清償為
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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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載
,除債權人外,尚有
第三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仲信資
融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該薪資債權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
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釋明應受償之正確
金額為何及原債務人蘇于翔仍受僱於債務人益瑔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之證明,債權人於108年5月28日收受該裁定,此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稽,惟
迄未見補正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
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