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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6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68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21日以橋院秋 107司執恭字第22611號移轉命令,移轉原債務人蘇于翔對於 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予債權人,惟債務人未依移轉命令清償為 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依訴訟繫屬資料查詢所載 ,除債權人外,尚有第三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仲信資 融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該薪資債權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釋明應受償之正確 金額為何及原債務人蘇于翔仍受僱於債務人益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證明,債權人於108年5月28日收受該裁定,此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迄未見補正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 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