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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棋媄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龔慧貞、龔姵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依芙的家服飾係為獨資或合夥?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   料、報稅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