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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債 權 人 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旭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列載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。 二、請具狀載明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?(貴公司聲請狀當   事人欄漏未列載)。 三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貴公司檢附之郵政匯票抬頭有   誤,收費處無法入帳,併予檢還) 四、釋明請求81,585元之計算式為何?並提出相關資料。 五、釋明本件利息自108年1月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   資料。(利息起算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,應併釋明其依據 六、債務人旭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