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7號
債 權 人 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旭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列載貴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之姓名。
二、請具狀載明債務人及其
法定代理人為何?(貴公司
聲請狀當
事人欄漏未列載)。
三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貴公司檢附之郵政匯票抬頭有
誤,收費處無法入帳,併予檢還)
四、釋明請求81,585元之計算式為何?並提出相關資料。
五、釋明
本件利息自108年1月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
資料。(利息起算日
非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,應併釋明其依據
六、債務人旭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