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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6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9號 債 權 人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照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伯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伯𪸃拍賣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、亦或合夥、亦或公司   ,如為合夥或公司,則請求對債務人吳伯𪸃之依據為何?並   提出相關文件。 二、請釋明自民國108 年4 月2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?(按民法   第229 第1 項、第2 項規定,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   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  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   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   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   力。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