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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6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687號 債 權 人 李利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志螺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確認債權人、債務人為何人?如係法人,並載明其法定代   理人,並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。(依出貨單所   載出貨人為『岡鎰模具有限公司』,客戶名稱為『信志螺絲   有限公司』)) 二、依出貨單、請款單所載總金額為新台幣629,851元,與聲請   狀所載699,857元不一,請釋明之。 三、信志螺絲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  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